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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2015-06-24 17:05:44 信息来源: 山东省地税局办公室 字体:【

   【事项名称】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1号)

  【申请条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3份。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表单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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