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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2015-06-24 17:05:30 信息来源: 山东省地税局办公室 字体:【

  【事项名称】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申请条件】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3份。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表单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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