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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2015-06-24 17:05:20 信息来源: 山东省地税局办公室 字体:【

  【事项名称】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申请条件】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3)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表单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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