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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2015-06-25 10:29:11 信息来源: 山东省地税局办公室 字体:【

  【事项名称】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表单下载】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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