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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2015-06-25 11:23:46 信息来源: 山东省地税局办公室 字体:【

  【事项名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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