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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开具
2015-06-26 09:00:40 信息来源: 山东省地税局办公室 字体:【

  【事项名称】完税证明开具

  【设定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2)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相关银行扣款证明。
    (3)汇总开具证明的,开具时提供单位或个人相关证明资料,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托方身份证明。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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