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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2015-06-26 09:09:48 信息来源: 山东省地税局办公室 字体:【

  【事项名称】《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申请条件】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于每年531日前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

  【报送资料】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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