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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的意见
2016-12-01 14:23:16 字体:【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要求,确保我省从2016年121日起顺利推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两证整合”改革对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两证整合”改革有利于促进税务部门进一步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方式,切实明晰征纳双方权利责任义务,不断健全和完善纳税人自我申报、自我缴税、自我承担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推动税务部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由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有利于税务部门充分运用税务征管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和规范征管流程,支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工商、税务部门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档案互认,打通部门“信息孤岛”,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有利于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整合纳税人的信用记录,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对所有市场主体的全面覆盖,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两证整合” 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目标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就是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改革后,国地税机关不需单独发放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后的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两种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二、“两证整合” 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两证整合” 登记模式适用对象

  201612月1日起实行的“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只针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过渡期

  两证整合不设过渡期。对2016年12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时,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三)“两证整合”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规则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信息化技术方案><GS50-2016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数据规范>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共分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为“9”,表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为工商;

  第二部分(第2位):为“2”,表示纳税人类别代码为个体;

  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

  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四)“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适用标准

  “两证整合”改革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由以下几个类型构成:

  1.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2. 201612月1日以前对已设立的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信息变更之前,继续使用原有的20位纳税人识别号。

    3.对于存量和新设个体工商户,都保留注册号,继续按照原有注册号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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