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
行政决定部门:市地税局
项目名称: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相对人类别:纳税人
设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