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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2016-04-22 15:46:23 字体:【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

行政决定部门:市地税局

项目名称: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行政相对人类别:纳税人

设定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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