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
行政决定部门:市地税局
项目名称: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相对人类别:纳税人
设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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