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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的处罚
2016-04-22 16:33:12 字体:【

行政决定类别:行政处罚
行政决定部门:
项目名称: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设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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