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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处罚
2016-04-22 16:34:46 字体:【

行政决定类别:行政处罚
行政决定部门:
项目名称: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设定依据:1.《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年11月修订)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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