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船课税历史久远。汉代“算缗钱”的课征对象就包括车船在内,并有“商人加倍”的规定,重农抑商。明代对船只征收,称“船料”,规定按船中载料多少及运途远近计算征税。清承明制。鸦片战争后对外国船只征税,称“吨税”。民国初期,“船料”依旧。至民国31年四川省政府制订《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对车、船、肩與(轿子)、驮兽,按年分级定额征收。第二步利改税时设置“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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