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设定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08。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资产评估报告和税收清算报告。
(8)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表单下载】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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