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完税证明开具
【设定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2)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相关银行扣款证明。
(3)汇总开具证明的,开具时提供单位或个人相关证明资料,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托方身份证明。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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